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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徐州汇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5月2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废旧金属回收、销售等。法定代表人:杲景平成立时间:2011-05-20注册资本:100万工商注册号:3203810001721...
简介: 2013年11月8日,公司名称由“新疆辰星日用杂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新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14年6月9日,公司名称由“新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变更为“新疆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模式探索
再生资源研究 !""# 年第 ! 期$"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模式探索 万玉良 $,王 岩 ! ($%辽宁省商业厅市场建设处, 辽宁沈阳 $$"""" ; !% 辽宁华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鞍山 $$&""" ) 摘 要:在简要分析了我国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状况的基础上, 以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 系建立为例, 从人文环境、 市场定位、 核心竞争力等方面论述了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 并提出 “绿色拆解产业链 ”形成的必要条件和建议。 关键词:再生资源; 废弃电器; 产业链管理 我国自解放以来,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曾一 度建立起相当完备的国有废旧物资再生利用体 系。但是,这一体系在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受到 极大的冲击, 代之而起的是大量私营中小企业进 入这一产业领域。 以废旧家用电器的回收与拆解为例, 造成我 国目前废旧物资回收市场比较混乱的原因大致 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随着中国经济的高
甘肃红柳广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分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7日,是张掖市一家以DM广告为载体的信息传媒公司
甘肃红柳广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分公司,主要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
—2003年2月27日,甘肃张掖电厂筹建处正式组建,同年5月8日筹建处挂牌。
—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了张掖电厂建设项目,张掖电厂建设项目立项上马。
—2003年10月18日,甘肃电投张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
—2004年4月28日,张掖电厂一期工程正式开工建设。
—2005年11月25日22时,张掖电厂一号机组顺利通过168小时试运投产发电。
—在甘肃省2006年建设会议上,公司被甘肃省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授予甘肃省“十五”优秀重点建设项目奖。
—2006年7月17日23时58分,张掖电厂#2机组高质量一次顺利通过168小时试运行投产发电。
—2006年9月12日11时,张掖电厂#2机烟气脱硫系统顺利通过168小时试运行,标志着张掖发电公司从从此正式迈入“环保型”电厂行列。
—2007年4月21日,张掖发电公司一期工程竣工劳动安全专项工作通过验收。
—2007年7月19日24时,公司实现跨年度连续安全运行600天。
—2007年7月28日,公司一期工程(2×300MW)顺利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环境保护专项验收。
—2007年8月8日~9日,张掖电厂一期工程2×300MW机组工程顺利通过中国电力建设协会组织达标投产(预)复检。
—2007年11月8日,张掖发电公司一期工程项目荣获中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最高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2008年3月12日,张掖发电公司一期工程机组提高铭牌出力项目通过审查。
—2008年10月30日,张掖发电公司二期2X660MW机组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
—2008年12月,张掖发电公司被甘肃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09年5月20日,张掖发电公司一期2X300MW机组供热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
—2009年9月2日,张掖发电公司一期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保、城管、规划、服务业等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回收企业和网点布局,组织协调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建设,制定回收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可以设立有外场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三环绕城公路以内应当设立室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居民区内以设置流动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为主。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得影响城市容貌。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机场、军事重地等区域二百米内,一、二级街路两侧、运河明渠两岸及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第十三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再生资源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应当向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备案。
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做好企业的考核、年检、治安管理、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经营者所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按照规定向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外场地的回收站设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遮挡和防扩散、防渗漏设施,室内回收站(点)有适当的集中、分拣、储存空间;
(二)有保障及时清运的设备设施;
(三)消防、卫生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站(点)不得从事再生资源的拆解、清洗等加工业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外墙围挡;
(二)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
(三)再生资源分类储存,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四)定期进行消毒;
(五)消防安全、卫生、防噪音设施齐全;
(六)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其容器;
(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五)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七)淫秽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前款规定的禁止回收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并对收购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新旧程度进行登记。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的处理、收集、储存、运输等过程,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从事回收活动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取得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的专用车辆,应当核定运输路线和行驶时间,方便其运输再生资源。运输再生资源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