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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查文件,下同)审查备案制度。凡在高新区内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按程序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第二条 施工图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建设单位持合格书,直接到管委会建设环保局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含开工报告)及质量监督等手续。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用于施工,违者将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责任。
第二章 施工图设计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施工图设计是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基础上绘制的完整的用于施工的图纸,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规;符合国家现行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符合国家消防、抗震、劳动安全卫生、人防等强制性标准、规范;要落实国家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政策;鼓励材料和工艺的创新。
第四条 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批复文件要求,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工程预算等实行限额设计。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各行业对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应当文件完整,文字说明、图纸准确清晰,装帧牢固、规整,印鉴完备。
第三章 审查备案办法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类别和等级,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审查合同,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审查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须提交的资料: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项目登记表;
(二)作为勘查、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及附件;
(三)勘查、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勘察、设计合同;
(五)全套施工图四套、工程勘查报告及相关计算资料。
第八条 审查机构审查内容及时间要求:
(一)是否超出勘查、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四)勘查、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设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违反上述内容之一的,为审查不合格。
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工程勘查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需要复审的施工图审查时限相应顺延。
第九条 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结果:
审查合格,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逐张图纸盖章的3套施工图(包括经审查的设计变更)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由各专业人员签字,经法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审查机构在出具项目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内容材料报管委会建设环保局作告知性备案: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单;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登记表;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合同;
(四)建设单位勘查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纪录表;
(五)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六)《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副本》。
第四章 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单位原则上应与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编制单位一致。总体设计单位与单项工程设计单位不一、施工图设计确需更换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具有与承担的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不得转包或未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审批部门允许分包所承揽的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要落实、执行设计审批部门对工程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的批复意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实事求是、坚持设计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满足建设项目的需求,同时也要抵制建设单位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及其它不合理的要求。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要对设计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对提交设计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设计审查部门的审查,接受咨询,无条件答疑。
第五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及批复文件要求委托施工图设计,不得任意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不得以改换设计单位、压低设计费等方式强迫设计单位违规设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审查机构的职责
第十八条 如发现审查机构有超越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或者使用未经认定的审查人员,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审查机构收回颁发的审查合格书,并按规定对审查机构的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由审查机构负责。
审查机构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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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
实施日期:2009-7-1 |
颁布单位:临安市政府 |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09]26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9〕66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临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09〕66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
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格尔木市审计局,2009年9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签证行为,合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工程变更等事项,具体包括:
1、设计变更;
2、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3、暂定材料价格的签证;
4、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
5、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第二条 工程施工变更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除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并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工程施工前,应做好勘察、设计、概(预)算、施工图纸会审等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细化和完善施工合同有关专用条款,避免因地质勘察、设计等不规范而导致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造成合同价款及工程费用增加。施工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结算,除不可抗拒力以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以下情况除外。
(一)由于政策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不可抗力(或类似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等原因的,同意其变更;
(二)由于施工现场的场地、运输等施工具体问题,或为了完成工程某一道施工工序的保证措施,不视为设计变更,视为施工单位已将这些因素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三)因地质勘探、设计原因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确需变更的,同意其变更。但应根据合同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责任;
(四)其它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出具工程变更签证单等变更凭证,工程变更签证单应规范填写,签证手续应当完备,并报市审计局备案,由市审计局选派审计组或会同发改、财政、监察、建设等单位到现场见证备案后,填写“格尔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单”(附后),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具体要求:
(一)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变更申请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工程变更单中的工程量变更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及时填报工程量和变更费用计算表;
(四)工程变更签证单上下之间应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超过规定时间或事后补签的签证单视作无效签证,在审计时将不予认可。
第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备案:
(一)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认定(会议纪要),并将变更签证和会议记要报市审计局备案;
(二)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5万元—10万元的,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认定(会议纪要)后报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会同发改、财政、监察、建设等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后,出具会审确认意见;
(三)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1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由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审,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对情况特殊或复杂的变更签证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严格建设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管理。建设单位应对变更签证的累计报批金额严格把关,累计变更签证增加及合同价款超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时,应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其超出价款不能列入工程总造价中。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收到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查看并备案。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签证的工程变更,其变更增加金额在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审核的,不得纳入工程竣工结算,项目业主不得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有关资料不按规定报批、报审或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要建立信用档案,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勘察、设计单位操作不规范、勘探不到位或设计漏洞,造成施工单位有变更空间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发现两次予以清退出全市建设市场,其后3年内不允许被清退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市承接任何工程勘探、设计业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追究责任(相关责任应事前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等责任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施工签证把关不严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及合同(协议)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