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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出让年限届满土地续期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株洲市出让年限届满土地续期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株洲市出让年限届满土地续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出让年限届满土地续期出让行为,促进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的土地。

第三条 出让年限届满的住宅用地在现土地使用权人出具承诺后自动续期(承诺的主要内容是:在国家有关自动续期的相关规定执行时,同意按国家出台的正式规定完善相关手续。涉及土地出让金的,同意按标准全额补缴)。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年限未达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且出让年限届满的非住宅用途土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非住宅用途土地续期出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二)无土地权属争议;

(三)无查封、抵押、冻结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四)未欠缴土地出让价款;

(五)无违法用地行为;

(六)未构成闲置土地;

(七)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申请办理土地续期出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续期出让申请报告;

(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原件;

(四)宗地上建筑物合法产权证明;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踏勘意见表;

(七)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符合条件准予续期出让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权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出让截止日前一年向国土部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国土部门拟订土地续期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向社会公示5—10天;

(四)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缴纳合同约定价款;

(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七条 土地续期出让年限按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减去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确定。

第八条 原则上按现状土地利用条件办理土地续期出让。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权人(能证明合法权属来源的除外)、不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条件下,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对不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块规划技术条件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办理土地续期出让手续后,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土地受让人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土地续期出让地价以经备案的土地评估报告为基础,结合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土地市场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等综合确定,100%收缴。涉及工业用地的,其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逾期使用符合续期出让条件的土地且申请办理续期出让手续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按法律规定提前一年提出过申请,续期出让起始日及土地估价基准日按合同约定出让截止日次日确定;未按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的,可以按照本暂行办法办理出让手续,土地出让价格按照续期出让起始日的地价水平确定。同时,还应收取原出让合同约定出让截止日至续期出让起始日期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土地有偿使用费计算公式为:续期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单价÷约定出让年限÷365×逾期使用土地天数×逾期使用土地面积)。续期出让起始日按照国土部门受理该续期出让业务申请时间确定。

第十一条 对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合同约定出让年限没有达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非住宅用地,根据受让人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后,可以将其出让年限延长至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履行。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存有使用出让年限届满土地行为的,应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用中扣除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对收回的出让到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交还土地,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土地登记。拒不交还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国土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各县市出让年限届满土地续期出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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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出让年限届满土地续期管理暂行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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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出让年限届满土地续期管理暂行办法简介文献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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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 2月 27 日 财综 [2007]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 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 通知》(国发〔 2001〕15 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 发[2006]100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市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市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市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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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市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佚名 发布日期: 2010-6-17 【 标 题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市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 2000-3-14 【法律级 别】市 【法律类别】土地管理 【内容来源】 【 发布者 】 【录入时间】 2005-11-29 【相关 链接】 【正文】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市级投资项目及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 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53、54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市级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市级项目”) 是指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定的土地开发、 整理和复垦的重点项目。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市级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重 庆市用于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年限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就是法律规定的一次签约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具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但不能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考虑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变化的因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仅作了授权性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出让土地的用途不同规定了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 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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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续期

【学员问题】土地使用权续期?

【解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地价款并更换土地权属证件。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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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续期简介

条件

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如下条件:

1)该块土地的用途与期满时的城市规划不相矛盾。

2)使用人有继续使用该块土地的必要。

3)继续使用该块土地不影响其他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时间应当不迟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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