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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系统的财务管理,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局审计科依照政策法规对本系统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规费征收、经费筹集、使用及管理和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等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局审计科对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物价部门批准且办理了收费许可证;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足额收取,有无擅自减免和乱收费的行为;年初签订的经济目标责任状是否如期完成。
(三)应上缴财政的各项规费是否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足额上缴,有无隐瞒、截留、拖欠和坐支的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入帐,有无收入不入帐或设“帐外帐”、“小金库”的行为。
(四)经费支出是否按局计财科批复的预算(计划)执行和核定的用途使用,有无超预算(计划)开支的行为。
(五)工资、奖金、福利及津补贴的发放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六)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的购置及车辆的维护等有无预算(计划)和审批手续;采购、验收、领用、调拨、报废、变卖等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是否完备。
(七)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编制、传递、归档是否规范,所反映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八)专项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到了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九)各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节余状况是否反映真实。
(十)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市局及二级机构需委托社会审计的事项,应事先向局审计科提出申请。局审计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现有人力资源,经局领导批准后,确定是否对外委托。
第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经局领导批准后,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一)提供虚假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的;
(二)隐瞒收入,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的;
(三)不按规定超标准发放钱物和擅自扩大开支范围的;
(四)财务管理不力,费用控制不严,造成资金损失和浪费的;
(五)经济活动中有相互挤占、挪用、转移、虚列支出的;
(六)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重用地单位或个人负担的;
(七)因工作过错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八)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挪用应缴财政资金用于其他开支的;
(九)其他违规事项。
第六条财务审计任务。财务审计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
1、审计科年初通过系统分析风险,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项目,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2、审计科根据局工作重点,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实施审计。
3、确定审计目的和范围,成立审计小组。
4、制订审计方案,并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核和批准。
5、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二)审计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工作会议,告知审计目的、范围以及要求被审计单位配合的有关事项。
2、审计人员根据分工,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货币资金及财产的完整性。
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做好审计记录,撰写审计工作底稿。对需进一步落实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审计调查,并填写审计调查表。
(三)总结报告阶段
1、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过程中获取的资料,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如无特殊情况,十日内被审计单位未提出意见的,则视同无异议。
2、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审计意见,对须作出处理的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报局领导批示。经局领导批示后的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必须执行。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审计意见或决定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由分管审计的局领导决定是否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
4、审计事项终结,按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
审计结论下达后,审计科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审计单位未按审计决定执行的,责令执行。
第七条其它要求
(一)审计取证时,应有两名审计人员在场。记录谈话内容,需经被调查人核阅签字。
(二)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书须使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三)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对涉及审计内容的事项做出的记录,可作为审计证明材料。
(四)审计科在进行财务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部门按期提供与审计内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工程财务审计的要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审计要点 可行性研究是项目投资前期工作的核心和重点,也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一项好的可行性研究,应是工程技术经济最优的方案,能使国家以较小的风险、合理的...
工程财务审计的要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审计要点可行性研究是项目投资前期工作的核心和重点,也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一项好的可行性研究,应是工程技术经济最优的方案,能使国家以较小的风险、合理的投资...
财务审计是对单位经营过程的全面审计,而工程审计属于单项审计,他们的工作性质是相同的,但是他们之间工作的范围是有很大区别的。
财务审计制度
文件编码: 01AS0101901 页码:第 1 页 共 2 页 题目:财务审计制度 制 定 人 复 核 人 批 准 人 生 效 日 期 制定时间 复核时间 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颁发部门 品质部 [ ]份、生产部 [ ]份 一、目的: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制度》 ,严肃公司对财经 纪律,特制定该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财务部。 三、责任者:总经理、财务部经理。 四、责任制度: 《一》基本审计: 1.审查评价计划,预算的制订,执行及其结果。 2.审查评价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保证信息 资料真实有用。 3.审查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揭露贪污、 盗窃及其他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保护财产安全。 4.审查和评价公司的经济活动的效益性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5.审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揭示各项管理
财务审计程序
XXXXXX Chain Hypermarket Co., Ltd 内部审计程序 /Audit Program 财务审计 /Financial Audit 子模块 Sub-Module 风险及审计目标 Risk and Audit Objective 主要责任 部门 Involved Parties 审计步骤 Detailted Audit Procedures 审计底稿 索引 Cross reference Page 1 of 12 一、 现金和银行 存款 Cash and bank balance 二、 应收账款和 应收票据 Account receivable and receivable notes A. 保证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真 实存在 B. 保证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记 录完整和截止性正确 C. 保证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交 易合法合规 A. 保证应收款项的真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株政办发〔2009〕2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及内涝灾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以及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排水户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饮食、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市城市排水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县(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部门职责职能的要求,配合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以及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同时告知申请人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时,应告知申请人同时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将城市排水许可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听取城市排水许可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必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排水设计纳入该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审查。
环保管理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告知申请人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并配合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户的水质、水量检测,以及确定、变更市区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名录工作。
工商、经贸、卫生管理部门在核发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饮食、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活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时,申请人未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应告知申请人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
城管、市政维护管理部门在办理污水接入管网申请,以及供水企业在受理管径DN100(含)以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报装申请时,申请人应持有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并凭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核发的该项目排水许可证办理供水竣工验收及污水接入手续。
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四)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三)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四)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条 《排水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受理。排水户携带第九条所列相关资料到市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领取《排水许可证申请表》,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后当场告知是否受理。如不受理,应告知理由,并一次性要求补充所需资料。
(二)审查决定。市排水办对申请排水许可的排水户经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市建设局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送达。由市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有关要求予以送达。
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 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重点工业排污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的水质情况,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排水户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