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系统的财务管理,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局审计科依照政策法规对本系统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规费征收、经费筹集、使用及管理和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等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局审计科对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物价部门批准且办理了收费许可证;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足额收取,有无擅自减免和乱收费的行为;年初签订的经济目标责任状是否如期完成。
(三)应上缴财政的各项规费是否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足额上缴,有无隐瞒、截留、拖欠和坐支的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入帐,有无收入不入帐或设“帐外帐”、“小金库”的行为。
(四)经费支出是否按局计财科批复的预算(计划)执行和核定的用途使用,有无超预算(计划)开支的行为。
(五)工资、奖金、福利及津补贴的发放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六)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的购置及车辆的维护等有无预算(计划)和审批手续;采购、验收、领用、调拨、报废、变卖等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是否完备。
(七)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编制、传递、归档是否规范,所反映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八)专项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到了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九)各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节余状况是否反映真实。
(十)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市局及二级机构需委托社会审计的事项,应事先向局审计科提出申请。局审计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现有人力资源,经局领导批准后,确定是否对外委托。
第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经局领导批准后,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一)提供虚假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的;
(二)隐瞒收入,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的;
(三)不按规定超标准发放钱物和擅自扩大开支范围的;
(四)财务管理不力,费用控制不严,造成资金损失和浪费的;
(五)经济活动中有相互挤占、挪用、转移、虚列支出的;
(六)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重用地单位或个人负担的;
(七)因工作过错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八)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挪用应缴财政资金用于其他开支的;
(九)其他违规事项。
第六条财务审计任务。财务审计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
1、审计科年初通过系统分析风险,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项目,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2、审计科根据局工作重点,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实施审计。
3、确定审计目的和范围,成立审计小组。
4、制订审计方案,并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核和批准。
5、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二)审计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工作会议,告知审计目的、范围以及要求被审计单位配合的有关事项。
2、审计人员根据分工,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货币资金及财产的完整性。
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做好审计记录,撰写审计工作底稿。对需进一步落实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审计调查,并填写审计调查表。
(三)总结报告阶段
1、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过程中获取的资料,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如无特殊情况,十日内被审计单位未提出意见的,则视同无异议。
2、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审计意见,对须作出处理的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报局领导批示。经局领导批示后的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必须执行。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审计意见或决定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由分管审计的局领导决定是否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
4、审计事项终结,按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
审计结论下达后,审计科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审计单位未按审计决定执行的,责令执行。
第七条其它要求
(一)审计取证时,应有两名审计人员在场。记录谈话内容,需经被调查人核阅签字。
(二)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书须使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三)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对涉及审计内容的事项做出的记录,可作为审计证明材料。
(四)审计科在进行财务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部门按期提供与审计内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