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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郑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2018年8月20日,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3年),两年多的施行过程中,该文件在强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范有序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1、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①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设用地或宅基地...
网络上没有找到这个规定,不过找到一个《现场监督检查程序流程图》里面有该规定,应该还可以适用。 发其中一段给你参考:其中第二小点就是02 《辽宁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4月18日发...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58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 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 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
郑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岩土工程安全问题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受到岩土工程条件的制约,地下工程实施的可能性和安全性对岩土工程条件有高度的依赖性。以郑州地区遇到的情况为例,讨论了区域稳定性、岩土体稳定性、地下水、地震地质作用、土的工程性质等方面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性的影响,对城市地下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问题进行了论述。笔者的研究,对郑州市地下空间开发中地质灾害的减轻和预防有一定指导意义。
一、为什么要制定《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需求量越来越大。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为地下空间的土地供应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尚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详细的规划作为指导。不同功能的地下工程建设缺乏明晰的层次安排;不同建设主体根据自身需要建设的地下设施之间缺乏整体性、连通性,缺乏综合效益。二是地下空间的产权关系不明确,按照 “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如果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不能办理房屋、土地登记,将难以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势必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三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政策仅在个别试点地区适用,尚未在全市范围推行。由于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成本、风险、建设周期明显高于地上建设,因此需要政府给予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四是对建成后地下空间的使用要求不够明确,对地下空间违法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因此,为了合理引导、积极促进我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实现城市建设地上地下空间协调发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予以规范,十分必要。
二、本《规定》主要在哪些范围内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规范管理?
《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上位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只有原则要求,而地下建筑的管理较之地面建筑的管理更加复杂,具体的管理办法尚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完善;三是本规定出台主要是为了促进城市重点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开发使用的公共空间的地下建设以及管理;四是地下空间建设较之地面建筑具有建设投资大、对土地改变大等特点,更加需要确保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因此,根据武汉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在适用范围方面不宜定得过宽,《规定》中明确将适用范围限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地下空间。
由于地下管线管理比较复杂,武汉市已有专门的政府规章对其进行规范,本《规定》对地下管线的管理不再单独进行规定。同时,关于地下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本《规定》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明确由市民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对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进行规范。
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如何编制?
为了确保合理、有序开发我市地下空间,《规定》明确规定了应当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规模需求、空间布局,禁止、限制与适宜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要求,近期建设及实施措施等相关内容。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分为重点地段和其它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明确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总体布局、使用性质、建设规模、竖向高程、出入口位置、连通方式、分层要求等内容;其它地段的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应当结合项目建设情况依法组织编制。
四、地下空间开发有哪些土地供应方式?如何确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是明确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为了保护已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规定》重申了《物权法》有关“新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的规定。
二是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土地供应方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二)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供地;(三)地下交通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附属的工业、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四)除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供地外,其他土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三是明确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初期,为了鼓励社会投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有必要对其给予一定的土地供应优惠政策,不宜完全按照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准收取。《规定》明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下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款,按照不低于出让时相同主导功能用途、土地级别、使用年限的地上建设用地市场价标准的30%收取。同时考虑到地下空间需求市场的变化性,在明确了下限的基础上,专门规定地下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款或者供地起始价的具体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实际情况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是明确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独立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连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年限,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五是对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抵押等行为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规范。
五、《规定》从哪些方面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管理进行了规范?
为了保证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确保工程施工安全,《规定》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面建设相协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基坑工程进行专项设计,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岩土工程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方案论证制度。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对基坑周边环境应有保护措施。涉及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六、《规定》对地下空间土地登记管理提出了怎样的管理方式?
目前土地管理,主要是对土地的“长”与“宽”的二维空间管理,无法解决同一宗土地上存在立体空间地上和地下、或地下不同层次的建设和土地权属问题。本《规定》中提出了三维空间管理办法。首先规划部门在核发规划条件以及规划许可时应当明确建筑规模、建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等。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经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进行转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以宗地为基本单位,按照权属范围进行土地登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空间的房产权利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除开发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库(位)外,其他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不得分割销售。
七、《规定》从哪些方面加强了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使用管理?
一是规定了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平时使用时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战备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其具体办法由市民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是规定了地下空间物业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对地下空间具有维护和使用义务,应当对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并按照规定用途进行使用。
三是规定了地下空间设施的安全使用,确保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同时,地下空间物业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013年4月2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连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地下空间。
连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独立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独立地下空间。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土地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设计审查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房屋登记及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的相关管理工作。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符合城市应急、防灾和人民防空等要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独立地下空间不得单独进行商业开发。湖泊水域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除市政交通设施外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规模需求、空间布局,禁止、限制与适宜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要求,近期建设及实施措施等。其中,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文本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中关于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总体布局、使用性质、建设规模、竖向高程、出入口位置、连通方式、分层要求等内容。
其他地段的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应当结合项目建设情况,依法组织编制。
第七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合理分层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分层以及各类项目之间的同层、相邻、连通规则。
第八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主导功能、建设范围、建筑规模、竖向分层等控制性要求,并对建设起止深度、出入口设置、连通方式等提出建议性要求。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出入口、通风口等的具体位置,并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取得需利用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
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等设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采取土地分层供应方式进行供地,依法建设的净高度大于2.2米的地下建(构)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供地;
(三)地下交通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附属的工业、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四)除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供地外,其他土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建成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或者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连建式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第十三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下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款,按照不低于出让时相同主导功能用途、土地级别、使用年限的地上建设用地市场价标准的30%收取。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供地起始价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其中连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其起始价与地上部分一并计入总起始价。
地下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款或者供地起始价的具体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实际情况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独立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
连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年限,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第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抵押。
政府投资建设用于人民防空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应当征得民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可以进行转让。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调查登记该项目地面、地下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网、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园绿地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制订应对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基坑工程进行专项设计,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岩土工程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方案论证制度。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对基坑周边环境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涉及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勘察、支护设计、施工、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和土方挖填等项目。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安全评估与监察、工程监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进行设计审查。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按照变更的文件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按照规定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第五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房地产权利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房地产登记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以宗地为基本单位,按照权属范围进行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空间的房产权利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
人民防空工程的登记按照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开发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库(位)外,其他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不得分割销售。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经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并按照规定用途进行使用,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做好地下空间的标志管理和指引,并配合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地下空间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地下空间物业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制订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地下空间给排水、消防、通风、照明、监控、通信、标志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修,确保其完好和无障碍,常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测试,确保足量和有效使用。
地下空间实施物业管理的,所有人与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就前款所述责任的承担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予积极配合。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平时使用时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战备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其具体办法由市民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建(构)筑物造成妨碍或者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规划、土地、建设、房屋管理、民防、城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的;
(二)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
(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四)不按照规定移交项目建设档案的;
(五)地下空间物业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六)不按照规定用途进行使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违法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市规划、土地、房屋、建设、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审批、土地供应、权属登记、建设管理、日常使用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目录
前言
第1章 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分析 1
1.1 国外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分析 1
1.1.1 煤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1
1.1.2 金属非金属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3
1.1.3 盐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7
1.2 我国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分析 9
1.2.1 煤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9
1.2.2 金属非金属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15
1.2.3 盐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 18
1.3 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趋势分析 19
1.3.1 利用规模分析 19
1.3.2 利用方式及功能定位分析 19
参考文献 21
第2章 特殊地下空间可利用判识分析与估算 23
2.1 特殊地下空间可利用判识分析 23
2.1.1 特殊地下空间类型及特征 23
2.1.2 特殊地下空间可利用判识分析 36
2.2 煤矿可利用地下空间估算 40
2.2.1 煤矿井巷可利用地下空间估算 40
2.2.2 煤矿采空区可利用地下空间估算 67
2.3 其他矿山可利用地下空间估算 76
2.3.1 金属非金属矿可利用地下空间估算 76
2.3.2 盐矿可利用地下空间估算 79
参考文献 81
第3章 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构想 82
3.1 特殊地下空间岩石特性分析与开发利用 82
3.2 特殊地下高新技术研发示范基地、实训基地 89
3.3 特殊地下空间工业博物馆 91
3.4 特殊地下空间地下疗养院 94
3.5 特殊地下空间战略能源与资源储备 97
3.6 地下矿井水库抽水蓄能发电系统 103
3.6.1 地下矿井水库抽水蓄能发电系统的建设意义 103
3.6.2 抽水蓄能发电技术发展现状 106
3.6.3 地下及废弃矿井抽水蓄能发电现状 110
3.6.4 竖井式蓄能电站 113
3.6.5 建设地下矿井水库抽水蓄能发电系统的关键问题 116
3.7 地下数据分析与控制中心 118
3.8 特殊地下空间生活与工业废料的安全封存 124
3.8.1 特殊地下空间废料的安全封存方法 125
3.8.2 特殊地下空间废料的安全封存技术 127
3.9 井下智能停车库系统 130
参考文献 133
第4章 特殊地下空间利用原则与设计理念 136
4.1 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 136
4.1.1 地面资源与地下空间协同开发利用原则 137
4.1.2 工业遗产保护与空间创新利用和开发协调发展原则 137
4.1.3 特殊地下空间同步构建自循环生态圈原则 137
4.1.4 特殊地下空间系统化立体开发原则 138
4.1.5 特殊地下空间服务于国家战略安全原则 138
4.1.6 特殊地下空间可持续发展原则 138
4.2 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设计理念 139
4.2.1 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本质安全的设计理念 139
4.2.2 以人为本的和谐、文明的设计理念 140
4.2.3 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弹性化的设计理念 140
4.2.4 资源开发与特殊地下空间利用协同的设计理念 141
第5章 特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关键技术 143
5.1 特殊地下空间建设关键技术 143
5.1.1 特殊地下空间内外部环境安全性检测关键技术 143
5.1.2 特殊地下空间多途径再利用建设关键技术 144
5.1.3 地下空间综合环境要素控制技术 148
5.2 特殊地下空间利用运行管理技术 148
5.2.1 建立特殊地下空间基础地质大数据 148
5.2.2 供电管理技术 149
5.2.3 通风管理技术 150
5.2.4 运输管理技术 150
5.2.5 排水管理技术 150
5.2.6 通信管理技术 150
5.2.7 环境保护管理技术 150
5.3 特殊地下空间利用安全保障关键技术 151
5.3.1 特殊地下空间灾害事故分类 151
5.3.2 特殊地下空间灾变及稳定性动态监测预警平台 152
5.3.3 特殊地下空间安全屋建设 154
5.3.4 特殊地下空间抗震 156
5.3.5 特殊地下空间安全风险评估及应急预警管理机制 160
参考文献 162
第6章 特殊地下空间前沿科学探索构想 164
6.1 地下资源利用探索构想 164
6.1.1 矿产资源再利用探索构想 164
6.1.2 水资源再利用探索构想 166
6.1.3 可再生能源储存探索构想 167
6.1.4 地热资源利用探索构想 167
6.2 太空科学模拟探索构想 168
6.2.1 星体环境模拟探索构想 168
6.2.2 宇航员心理试验探索构想 169
6.2.3 太空自生存环境构建探索构想 169
6.3 大科学实验系统探索构想 171
6.3.1 微重力科学实验探索构想 171
6.3.2 现代提升科学试验探索构想 172
6.3.3 弹射火箭发射试验探索构想 176
6.3.4 深地物质科学研究探索构想 176
6.3.5 现代化地下数据储存探索构想 177
6.3.6 现代破岩技术实验探索构想 178
6.3.7 风洞科学试验探索构想 179
6.3.8 现代生物科学实验探索构想 179
6.3.9 深地空间科学观测探索构想 180
6.4 特殊地下空间医学科学探索构想 181
6.4.1 地下医学科学实验探索构想 181
6.4.2 地下医学的研究方向 182
6.5 特殊地下空间心理学科学探索构想 184
6.5.1 光环境与行为心理健康科学探索构想 184
6.5.2 声环境与行为心理健康科学探索构想 184
6.5.3 热环境与行为心理健康科学探索构想 185
6.5.4 空气环境与行为心理健康科学探索构想 186
6.5.5 心理环境与行为心理健康科学探索构想 186
6.5.6 其他科学探索构想 187
6.6 特殊地下空间农业发展探索构想 187
6.6.1 特殊地下空间农业利用现状 187
6.6.2 地下农业生产要素评价 188
6.6.3 地下种植、养殖关键技术探索构想 189
6.6.4 地下智慧农业生产系统探索构想 190
6.6.5 地下农业生态系统共性科学问题探究 190
6.7 特殊地下空间生态城市探索构想 191
6.7.1 地下生态城市示范区 192
6.7.2 地下生态景观 193
6.7.3 地下井筒式停车库 194
6.7.4 矿井抽水蓄能发电设施 195
6.7.5 地下医学和地下疗养院 196
6.7.6 地下农业种植区 197
参考文献 198
第7章 特殊地下空间立体多元协同开发利用构想 200
7.1 地面地下一体化空间开发利用构想 200
7.1.1 地面地下一体化科学开发思路 200
7.1.2 地下空间利用与地面建筑一体化构想 202
7.1.3 地下智能停车场(库)与地面空间一体化构想 202
7.1.4 地下空间利用和绿地生态一体化构想 202
7.1.5 地下空间利用与交通一体化构想 202
7.1.6 地下空间利用与商业街区一体化构想 203
7.2 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空间综合利用构想 203
7.2.1 空间功能利用构想 203
7.2.2 资源利用构想 204
7.3 矿区特色小镇发展建设构想 205
参考文献 208
第8章 京西关停矿井开发利用规划案例 209
8.1 京西矿区关停矿井地面地下空间基本情况 209
8.1.1 京西矿区关停矿井现状和可利用空间 211
8.1.2 京西矿区关停矿井开发利用内外部优势条件 216
8.2 京西矿区关停矿井开发利用规划 224
8.2.1 京西矿区关停矿井开发利用总体目标 224
8.2.2 京西矿区关停矿井开发利用基本原则与技术路线 226
8.2.3 京西矿区关停矿井开发利用工程 229
8.3 《国家灾害预控与应急处置技术研发实训基地(Ⅰ期)建设方案》 242
8.3.1 研发实训基地(Ⅰ期)功能定位 242
8.3.2 研发实训基地(Ⅰ期)建设内容与布局 243
8.3.3 典型灾害预控与应急处置技术科研平台建设 245
8.3.4 应急管理与安全监管干部实训系统建设 265
8.3.5 应急管理与安全监管实习实践体系建设 270
8.3.6 工程进展 276
参考文献 279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