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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规范我市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提高代理质量,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应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采取一标一考的百分制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的内容分为代理质量、市场行为、资质管理、日常管理等,权重分别为70%、15%、10%、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的内容分为代理质量、市场行为、日常管理等,权重分别为70%、15%、15%。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质量70分
1、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2、未按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条件等组织投标人报名。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3、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4、不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5、招标过程中评标档案资料不完备,归档不及时。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6、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7、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8、未经有权部门核准擅自不公开招标。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9、未按规定办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备案手续;不按已经备案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代理活动。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0、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1、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4、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5、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6、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评委公正评标的言行;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17、因隐瞒、谎报、拖延或者制造假材料造成招标失败。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8、在招标活动中显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代理质量考核通过招投标局实施的一项目一考核进行。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15分
1、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2、采用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3、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在同一项目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4、索贿、受贿或违规向招标人或投标人收取费用。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5、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招标、投标,搞虚假招标。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6、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评委公正评标的言行;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7、阻碍或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投诉事项的调查取证。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8、不按国家规定收取代理费用。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9、在招标过程中因失误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资质管理10分
1、未取得资格认定证书承接业务。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2、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接业务。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证书。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6、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7、招标代理单位有《专职人员证书》的专职人员达不到规定数量。能够及时充实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8、允许没有《专职人员证书》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情节较轻且及时改正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5分
1、未按规定时间如实提供统计报表,迟报、少报、漏报、虚报或有其他不实的每处扣0.5分,拒报的每次扣1分。
2、驻场情况。在交易大厅接待报名的专职人员,不准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工作时间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出现一人次扣0.5分。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质量70分
1、编制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分:
(1)采购文件未按规定载明答疑人姓名和电话的;
(2)技术复杂、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办公设备和汽车除外),未按规定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论证的;
(3)采购文件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或者逻辑关系混乱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2、编制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2)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指定采购原装进口产品的;
(3)要求中标单位另行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4)采购文件存在缺陷和错误,经有关部门指出后仍不修改的;
(5)未载明投标人须知,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具体程序的;
(6)采用打分法,评分的标准未载明的;
(7)定标的原则和标准含糊不清的;
(8)同一采购项目的备案文件与发售的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9)分包不合理,造成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
(10)因采购文件原因引起有效投诉的。
3、编制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2)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指定采购原装进口产品的;
(3)要求中标单位另行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4)采购文件存在缺陷和错误,经有关部门指出后仍不修改的;
(5)未载明投标人须知,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具体程序的;
(6)采用打分法,评分的标准未载明的;
(7)定标的原则和标准含糊不清的;
(8)同一采购项目的备案文件与发售的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9)分包不合理,造成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
(10)因采购文件原因引起有效投诉的。
4、公告采购信息的内容和格式违反有关规定的,每次扣5分。
5、发售采购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在采购信息发布前对外发售采购文件的;
(2)发售采购文件时,没有提供项目采购文件样本让供应商阅读的;
(3)明知供应商不符合资质要求仍发售采购文件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发售采购文件的;
(5)擅自缩短采购文件发售时间的;
(6)采购文件售价不合理或者超出规定标准的。
6、抽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未使用专用电话免提通知评审专家的;
(2)在通知评审专家过程中作弊的;
(3)擅自带走评审专家资料的;
(4)开标前透露评审专家信息的。
7、组织开标和评标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在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服务态度生硬,与供应商或者评审专家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2)无故推迟开标时间的;
(3)开标评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或者组织程序混乱,出现明显差错,造成政府采购活动被动或者不良后果的;
(4)评标未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的;
(5)评标委员会和现场工作人员的手机在评标过程中未按规定保管的;
(6)未对评标现场进行全程摄像、录音的;
(7)在评标过程中给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够充足的;
(8)评标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9)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保密义务的;
(10)废标后,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11)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8、评标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无评审专家签字或者签字不完整的;
(2)未按规定编制评标报告的。
代理质量考核通过招投标局实施的一项目一考核进行。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行为15分
1、承揽政府采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擅自代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的;
(2)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又为该项目提供有偿咨询服务的;
(3)使用行贿、承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2、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每次扣5分。
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的,每次扣10分。
4、低于规定标准支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动报酬的,每次扣5分。
5、对待供应商的质疑态度恶劣或者答复不认真的,每次扣10分。
6、考核年度出现有效投诉的,每次扣10分。
7、代理机构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活动的;
(2)接受供应商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3)在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不廉洁行为。
8、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每次扣10分。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管理15分
1、未按规定公开下列事项的,每缺一项扣2分:
(1)代理机构组织结构;
(2)工作人员照片、姓名和岗位(兼职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明兼职字样);
(3)代理工作流程;
(4)工作人员执业守则;
(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
2、政府采购代理资料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不完整的,每次扣10分。
3、未按规定时间如实提供统计报表,迟报的每次扣5分,少报、漏报、虚报或有其他不实的每处扣5分。
4、驻场情况。在交易大厅接待报名的专职人员,不准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工作时间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出现一人次扣0.5分。
第十四条考核档次
考核总分为100分,结果分为二个档次,A级为80-100分,B级为80分以下。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是企业评先评优、升级增项以及入选预选承包商等级的依据。
第十六条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考核办法由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解释。 2100433B
应该是不可以的。
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
招投标法第11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1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办法
- 1 - 附件 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 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 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 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 ,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 试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并具体负责市 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的 市场行为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本辖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信用 管理体系,科学、公正、全面评价招标代理机构,提升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维护建 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 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是指经省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 格的执有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人员。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 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招 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的日常行为管理和考核, 并每月将考核情况 书面报市建设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这里有几层含义:(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而是以自己的知识、致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以多种组织形式存在,如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合伙等。自然人一般不能从事招标代理业务。(2)招标代理机构需依法登记设立,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不需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但其从事有关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3)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即接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具体业务活动包括帮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拟定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组织评标、定标等等;提供与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服务即指提供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咨询、代书及其他服务性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依法设立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目的和宗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办理有关成立手续。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服务宗旨是为招标人提供代理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否则,就会形成政企不分,会对其他代理机构构成不公平待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