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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账户现有余额合计超出贷款额5%以上部分的余额,可在贷款办理同时申请提取百元以上部分;
(二)采用信用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账户现有余额达到5%且连同担保人的个人账户现有余额合计超出贷款额20%百元以上部分,可在贷款办理时申请提取未来还款额超出部分;
(三)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申请办理贷款时,与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书》,自正常还款的第2个月起,由中心按月从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提取贷后当月新增且不超过月还款额部分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自行补足;
借款人已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不再办理按年提取业务;
借款人及配偶不正常归还贷款或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自行终止,借款人须按《借款保证合同》约定自行还贷;
(四)借款人及配偶未与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正常还贷满12个月后,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请,分年度申请提取贷后新增缴存额且不超过期间还款额部分;
(五)正常偿还贷款6个月后,借款人申请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不超过贷款总额百元以上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用于提前结清贷款本息,不足部分自行补足。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对其身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加盖印章,到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中心负责受理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准予办理。经审核、审批准予提取的,由中心通过受委托银行将其提取的款项划拨到申请账户。
第十七条 缴存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申请。未经申请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名义冒领、骗提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正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在市、区(市)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建造、回迁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1年以内的;翻建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大修住房房龄在1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必须大修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到国外,港、澳、台地
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确定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
(八)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九)遇到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的提取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贷款的同时,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中超出贷款规定比例的部分用于购房。
(二)贷后提取的,可以按年或按月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贷后新增余额且不超过还款额的部分用于归还贷款。
(三)符合提前结清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现有余额用于结清贷款本息。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可提取额:其房产共有人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修住房总价款(费用),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具有限制性,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产交易部门的《房屋买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为父母、为子女购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有效购房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和付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书和付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回迁住房的,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回迁协议、结算清单、补缴差价房款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6、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规划所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交纳土地使用费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村民委员会以上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市、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的,提供市、区(市)级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提供相应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自租住房的,提供户口簿、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房租费结算凭证、承租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的《枣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有效房屋租赁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和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七)遇到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临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生存严重困难的,提供居住所在区(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还款存折(卡),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公积金贷款专用)》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
第十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档案包括:《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公积金贷款专用)》、《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提取住房公积金汇总表》、申请人的身份证、离退休证明、购买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协议》复印件等。
第二十条 提取档案在每年度末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2100433B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住房公积金专用章) 3、单位同时办理两人以上(含两人)且收款单位开户行相同的还需提供《贵阳市住 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三份)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或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委托 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具体情况,还应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分类如下: 职工购买商品房须提供的资料 (一)购预售房; (二)购现房; 1 、购房合同原件 1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2、《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售房位公章 3 、购房收据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http://nanjing.soufun.com/house 房地产门户 -搜房网 2009-05-04 14:52:00 搜房 搜房 南京市 政府办公 厅关于 转发南 京住房 公积金管 理中心《 南京 市住房公 积金缴 存 细则》 等 4个文件的 通知 各区县 人民政府 ,市府 各委办 局,市 各直属单 位: 为更好 地贯彻 执行《 南京市住 房公积 金管理 条例》,南 京住房 公积 金 管理中 心 拟定的《 南京市 住房公 积金缴存 细则》、《南京市 住房公 积金提 取细则 》、《南京 市 进城务 工人员 、城 镇个 体工商户 、自 由 职业者缴 存、提 取和使 用住房公 积金管 理 办法》、《南京 市住房公 积金贷 款管理 办法》 等 4个配套 文件已经 市政府 同意, 现 转发给 你们, 请认真遵 照执行 。 二○○ 六年十二 月二十 七日 南京市 住房
本志记述了枣庄市中区财政机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等各方面的发展与现状。
封面
枣庄市中区财政志
《枣庄市中区财政志》编纂领导小组
《枣庄市中区财政志》编纂人员
枣庄市中区区长金麟云题词
枣庄市财政局局长张同顺题词
图片
局领导一班人
局长邵泽选在听取工作汇报
《枣庄市中区财政志》编纂领导小组成员
《枣庄市中区财政志》编纂成员
区财政系统全体人员
收费管理局挂牌
会计师事务所
街道财政所挂牌
全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场会在我区召开
财政言传
丰富多彩的联欢会
扶持区水泥厂
扶持区焦化厂
扶持区六棉厂
扶持区农机事业
扶持周村乡水泥厂
扶持孟庄乡花生奶厂
利用十里泉电厂余温水养鱼
扶持市郊乡种禽场
扶持周村乡养殖场
扶持乡镇蔬菜大棚
扶持商业发展
扶持卫生事业发展
支持城市建设(枣庄商城)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四十一中)
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
枣庄市中区财政局所分布图
序
凡例
目录
概述
第一章 大事记
第二章 财政机构
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二节 人员增减
第三节 领导人更迭
第四节 党群组织
第三章 财政管理体制
第四章 财政收支
第一节 财政收入
第二节 财政支出
第三节 财政收支结余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一节 预算管理
第二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三节 国债发行管理
第四节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第五节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第六节 企业财务管理
第七节 农业财务管理
第八节 农业四税的征收与管理
第九节 住房资金管理
第十节 会计事务管理
第十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二节 办公室及后勤管理
第十三节 监督管理
第十四节 档案管理
第六章 财政信用
第一节 资金来源
第二节 资金发放
第七章 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投资总公司
第八章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第一节 发展过程
第二节 主要成就
第三节 实施情况
第九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二节 人员更迭
第三节 业务开展
第十章 乡级财政
第一节 机构
第二节 财政体制
第三节 财政收入
第四节 财政支出
第五节 地方财政收支管理
第六节 乡镇周转金投放管理
第十一章 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附录
编后记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出具《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发票或预交款收据,也可出具已办妥的房屋产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凭证;也可出具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二)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在地在农村的,应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三)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或者离退休证;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证明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出具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调离本市职工,出具调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用工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户口迁出莱芜或出境定居的职工,出具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的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证明;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
(七)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应出具《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及截止提取日前的贷款余额证明;
(八)用于支付房租的,需提供《公有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单位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九)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劳动、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重大疾病或遇到其它突发事件应提供医疗部门或其他部门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