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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收征拆服务、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房产(住房保障)、发改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购买服务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各级政府根据棚改目标任务,充分考虑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因素,在统筹测算等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棚改规划,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行政纲要和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二)分级审定。市政府审定市区棚改购买服务的规模和计划;县级政府审定本县级棚改购买服务的规模和计划,并报市棚改主管部门备案。
(三)分级负担。市本级棚改项目进行购买服务的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县(市)棚改项目进行购买服务的资金,列入县(市)财政预算。各区(含云龙示范区管委员,下同)为责任主体的棚改项目进行购买服务的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其棚改项目的承接主体,如不能满足政策性融资贷款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平台公司作为承贷主体融资贷款,再以转贷方式放款到各区政府或承接主体的,购买棚改服务的各项资金(含转贷贷款的本息),列入区财政预算。
(四)公开透明。实施购买棚改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五)严控成本。严格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根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内容,委托专业机构科学测算购买成本,并由政府财政评审中心审核认定。其中,城区房屋征收、征拆成本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最终购买成本以项目竣工后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为准。
第四条市政府授权市房产局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可授权本级房产(住房保障)部门为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五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城镇棚户区改造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政府投资公司若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也可按照规定作为承接主体。
第六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棚改项目的摸底调查;
2.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3.棚改项目的征收征拆服务;
4.棚改项目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5.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
第七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目录。各级财政部门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本级棚改规划(计划),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选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并审核购买服务的内容与标准。
3.公开信息。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计划,并报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及时在本级政府或住房保障部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审定后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内容、标准及目标要求等信息。
4.选择承接。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定承接主体,报本级政府审定。
5.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将棚改购买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申请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其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同时报同级发改部门审批。
6.履行合同。承接主体应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按量保质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购买主体应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资金。
第八条承接主体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制定详细的改造实施方案。在实施改造中,必须依法依规,并严格按照改造实施方案进行改造。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房屋征收征拆有关工作,并确定房屋征收、征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征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须会同同级房产(住房保障)、发改部门制定绩效评价办法。细化评价标准,对合同履行情况、受益主体满意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目标实现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注重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工商、民政及承接主体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三条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你好,按照发改委的 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于2015年3月1日废止。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 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 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3〕96 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政府购买服务 ,是指通过发挥市场 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 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 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 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 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成都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5
《成都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切实做好全市城镇棚户 区改造、 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更好地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 根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 发〔 2015〕37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 知》(财综〔 2016〕1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 知》(成办发〔 2015〕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把政府直接 提供的城镇棚户区改造、 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事项, 按照规定的 方式和程序, 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并由政府按照合同
近日,咸阳市政府召开全市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培训会,邀请省开行、省农发行的专家讲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典型案例、做法及有关政策。
会议指出,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实施的一项重点工程,是实现亿万群众安居梦想的德政工程。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加强汇报交流,创新思路、破解难题,不断推进咸阳棚改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议要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将棚改项目列为“一把手”工程,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棚改工作各项任务顺利推进。要深刻领会政策,带着问题学习、思考,熟练掌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方法,千方百计突破难点,力争咸阳市棚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要精心做好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特别是2016年工作安排,明确改造目标、工作时序和完成时间,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做出应有的贡献。
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拓宽棚改资金筹集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保〔2015〕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含建制镇)的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坚持立足需求、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建立政府主导、多种所有制企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明确本地区未来3-5年棚户区改造的规模总量和年度改造计划。各县(市)、区相关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范操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具体可授权辖区相关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和程序选择承接主体实施棚改任务。
第八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九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包括承接主体实施的下列内容:
(一)棚改征地拆迁及与棚改相关的测绘、拆除、购买征收劳务等相关服务;
(二)安置住房建设;
(三)统一购买安置住房或组织居民购买安置住房的服务;
(四)对被安置居民实施货币补偿的服务;
(五)与棚改安置住房直接相关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
第十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程序:
(一)制定规划计划。购买主体根据当地棚户区项目实际,统筹考虑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制定未来三到五年购买棚改服务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目标、实施方式和绩效指标等内容。
(二)合理测算、安排资金。购买主体应充分考虑承接主体资金投入、财务费用及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评估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需求并编制年度预算。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按规定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自筹资金、其他可用资金。对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申请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
(三)组织实施购买。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组织实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四)签订服务合同。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棚改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金额、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严格履行合同。棚改服务购买主体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计划,保证服务质量。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承接棚改任务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等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各级要健全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加快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支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中心城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收储的国有土地出让后,区级按政策规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分享收入可统筹安排用于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中心城区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收储的土地出让后,区级按相应比例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分享收入,也可统筹用于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料档案。
第十四条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估机制,及时对已完成的棚改服务计划进行结项验收。
第十五条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棚改服务承接主体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成效、经费使用等进行综合评估。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工作效率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将评估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评估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相关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综合性绩效评估结果,继续改进和完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机制、内容,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要依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具体办法,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具体范围、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购买程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并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棚改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要加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宣传,增强社会各界特别是棚户区居民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认同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石政办发〔2016〕1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