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收征拆服务、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房产(住房保障)、发改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购买服务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各级政府根据棚改目标任务,充分考虑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因素,在统筹测算等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棚改规划,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行政纲要和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二)分级审定。市政府审定市区棚改购买服务的规模和计划;县级政府审定本县级棚改购买服务的规模和计划,并报市棚改主管部门备案。
(三)分级负担。市本级棚改项目进行购买服务的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县(市)棚改项目进行购买服务的资金,列入县(市)财政预算。各区(含云龙示范区管委员,下同)为责任主体的棚改项目进行购买服务的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其棚改项目的承接主体,如不能满足政策性融资贷款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平台公司作为承贷主体融资贷款,再以转贷方式放款到各区政府或承接主体的,购买棚改服务的各项资金(含转贷贷款的本息),列入区财政预算。
(四)公开透明。实施购买棚改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五)严控成本。严格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根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内容,委托专业机构科学测算购买成本,并由政府财政评审中心审核认定。其中,城区房屋征收、征拆成本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最终购买成本以项目竣工后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为准。
第四条市政府授权市房产局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可授权本级房产(住房保障)部门为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五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城镇棚户区改造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政府投资公司若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也可按照规定作为承接主体。
第六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棚改项目的摸底调查;
2.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3.棚改项目的征收征拆服务;
4.棚改项目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5.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报批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
第七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目录。各级财政部门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本级棚改规划(计划),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选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并审核购买服务的内容与标准。
3.公开信息。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计划,并报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及时在本级政府或住房保障部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审定后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内容、标准及目标要求等信息。
4.选择承接。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定承接主体,报本级政府审定。
5.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将棚改购买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申请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其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同时报同级发改部门审批。
6.履行合同。承接主体应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按量保质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购买主体应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资金。
第八条承接主体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制定详细的改造实施方案。在实施改造中,必须依法依规,并严格按照改造实施方案进行改造。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房屋征收征拆有关工作,并确定房屋征收、征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征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须会同同级房产(住房保障)、发改部门制定绩效评价办法。细化评价标准,对合同履行情况、受益主体满意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服务目标实现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注重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工商、民政及承接主体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三条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