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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地试点大名单披露 新型城镇化携手建筑业“同试共进”

2015/01/141587 作者:佚名
导读:宣告了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一直被热议的城镇化试点名单也随之出炉。

64地试点大名单披露 新型城镇化携手建筑业“同试共进”

期待已久的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日前正式出炉。其中,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改造等涉及建筑行业的议题也作为综合试点题中之意被纳入方案。

《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日前正式发布,宣告了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一直被热议的城镇化试点名单也随之出炉。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试点方案》,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62个城市(镇)已确定被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试点方案》提出了推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改造等工作。

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正式启动

在此番正式开展试点工作之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于2014年9月16日主持召开了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确定新型城镇化建设从省、市、县、镇不同层级、东中西不同区域共62个地方开展试点,并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重点。

《试点方案》提出了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五大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提出通过建立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将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纳入特许经营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行。此外,还将开展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综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及探索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管理模式等工作。

根据《试点方案》,各试点工作要在2014年底前开始,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方案,到2017年各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8—2020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

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2015年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透露,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之外,国家还将推进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

据记者了解,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只是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诸多举措之一。目前,国家已经制定并实施《关于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并正在落实《推进“三个1亿人”城镇化实施方案》。

62+2试点名单出炉

2014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国家希望各地提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建制镇等,从不同层面选择试点地区,每个省(区、市)的报送数量原则上控制在4个以内,应包含不同层级城市(镇)。

公开数据显示,国家发改委共收到169个市、县、镇的申报方案。《试点方案》提出,综合考虑申报地区的工作基础和试点工作方案,兼顾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城市(镇),最终确定了64个试点地区名单。

具体包括:两个省,即江苏和安徽;3个计划单列市,即宁波、大连和青岛;7个省会城市,即石家庄、长春、哈尔滨、武汉、长沙、广州和重庆;还有北京通州区、上海金山区、广东东莞市、甘肃金昌市在内的共25个地级市(区、县);同时,试点地区还包括了河北定州市、浙江义乌市、云南大理市、新疆伊宁市在内的共25个县级市(区、县)以及2个建制镇,即浙江苍南县龙港镇和吉林安图县二道白河镇。

入选的两个省级试点中,安徽是其中之一。对此,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解释称,安徽的特殊在于,它是国家开发银行在全国第一个金融支持城镇化试点省份,并且双方正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园区产城一体化、现代农业、保障性住房、土地整治和土地储备等领域开展合作。

携手建筑业“同试共进”

新型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房建设以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作为综合试点的“先发阵容”,得到了来自政策层面的支持。

《试点方案》提出,关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改造、产业发展和承接产业转移等相关政策,将适度向试点地区倾斜,对具备条件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为了推动试点的开展,国家也将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目前已经明确的主要有两项,一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二是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具体办法。”国家发改委一位官员近日称。

同时,《试点方案》还提出,要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转移支付时要考虑常住人口。国家开发银行要发挥金融支持作用,运用信贷等多种手段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工程建设。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

文章来源:中华建筑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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