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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咨询工程师知识点:工程咨询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2015/01/261542 作者:佚名
导读:工程咨询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咨询机构提出警告、取

工程咨询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咨询机构提出警告、取消其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30条规定: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资格认定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等级直至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

(2)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

(3)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的;

(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的;

(5)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6)经核实,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7)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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