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精神,决定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责任标牌”设置范围和时间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自2014年12月1日起,凡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原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永久性标牌制度的通知》(藏建住保函〔2011〕70号)同时废止。
二、“责任标牌”内容、尺寸、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载明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尺寸:宽800㎜,高600㎜。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标牌材质:花岗岩凹刻(黑色金字),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材料,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三、“责任标牌”制作、安装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责任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2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具体设置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责任标牌”检查、验收、监管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验收“责任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责任标牌”纳入监管内容,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责任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重新检查验收。
附件:建设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式样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