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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关于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2015/01/282727 作者:佚名
导读: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根据《房屋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精神,决定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责任标牌”设置范围和时间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自2014年12月1日起,凡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原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永久性标牌制度的通知》(藏建住保函〔2011〕70号)同时废止。

二、“责任标牌”内容、尺寸、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载明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尺寸:宽800㎜,高600㎜。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标牌材质:花岗岩凹刻(黑色金字),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材料,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三、“责任标牌”制作、安装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责任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2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具体设置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责任标牌”检查、验收、监管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验收“责任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责任标牌”纳入监管内容,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责任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重新检查验收。

附件:建设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式样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0日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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