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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出台

2015/01/302187 作者:佚名
导读:《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于1月16日出台。《办法》规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也由12个月内延长到36个月内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于1月16日出台。《办法》规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也由12个月内延长到36个月内。

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结合宝鸡市实际情况,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此《办法》。

《办法》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自1月16日起执行,原《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宝市房金发〔2011〕8号)即行废止。

哪些情况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5.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6.离休、退休的;7.出境定居的;8.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9.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缴存职工户口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的;缴存职工为本市户口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的。其中第8项中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符合上述6、7、8、9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但是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之前不允许销户。

哪些情形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单位代为办理的,职工须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上签字,如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单位出据原因说明,并加盖公章。提取时限为36个月内职工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36个月内,申请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职工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超出以下规定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当期实际支付的房租等实际支付额。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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