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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事故报告

2015/02/021272 作者:佚名
导读:【学员问题】公路工程施工事故报告?  【解答】(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

【学员问题】公路工程施工事故报告?

【解答】(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

(2)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文附件《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a.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b.一般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

c.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检站,并在12h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3)质量事故报告内容a.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纪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接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监理工程师视察了事故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d之内,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承包人不得复工。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上述事故的责任和费用按照合同条款处理。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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