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广东省总工会主办的“工人在线”第十场访谈中,一位网友提问:他在广东某工地务工时发生意外,脸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该网友找包工头索赔,包工头让他找A老板,而A老板又推给建筑公司。原来,该工程由一家建筑公司转包给A老板,A老板又将工程部分转包给现在的包工头。网友纳闷,到底该由谁支付工伤赔偿?对此,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胡芳军现场作出解答。
对于这位受伤的工友来说,有两个维权途径。一是通过雇佣人身伤害赔偿程序来处理。目前我国对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作出规定的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工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走这个途径维权,维权对象是包工头、承包工程的A老板、业主单位,三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个途径是工伤认定维权。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受伤工人维权的对象应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
胡芳军还说,工伤认定可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如果用工单位不予配合,工人可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下来之后,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最终进行工伤赔付。如果用工单位没有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