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解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1)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2)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3)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企业破产、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6)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7)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