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没有形成完善的责权利相结合成本管理体制
任何管理活动,都应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才能取得成效,成本管理也不例外。成本管理体系中专案经理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成本管理及专案效益方面对施工企业局(处)长(总经理或董事长)负责,其他业务部门主管以及各部门管理人员都应有相应的责任、权力及利益分配相配套的管理体制加以约束和激励。而现行的施工专案成本管理体制,没有很好地将责权利三者结合起来。有些专案经理部简单地将专案成本管理的责任归於成本管理主管,没有形成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例如某工程项目,因质量问题导致返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多万元,结果因职责分工不明确,找不到直接负责人,最终不了了之,使专案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而真正的责任人却逃脱了应有的惩罚。又如某专案经理部某技术员提出了一个经济可行的施工方案,专案部节省了10多万元的支出,此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奖励,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技术发明人的积极性,不利於专案部更进一步的技术开发,也就不利於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