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和省上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由于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颁布实施,原《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许多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而且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相冲突。并且,随着我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逐渐增多,国有投资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建筑市场迅速发展,建设工程造价执业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大幅增加,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新矛盾。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职业单位及造价专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2014年3月,市建设局在多次征求法学专家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后起草了《办法(送审稿)》,2014年9月12日、11月7日市政府法制办两次组织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法学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办法》进行论证修改,2014年12月17日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4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的造价管理办法坚持与上位法相一致,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新办法,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招标人可以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依法不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计价依据协商解决。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