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争议评审机制(新方式)。
1.和解:民与民的自愿互谅,无须第三方介入,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
诉讼阶段:和解——撤回起诉、中止诉讼——法庭制作调解书。
仲裁阶段:和解——裁决书或调解书。
和解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按照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调解:第三方介入
主要方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不能上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根据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中立第三方作出裁决。
(2)没有仲裁协议,不能启动仲裁程序。
(3)限于民商事仲裁,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4)仲裁具有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执行的强制性和广泛性。
4.诉讼:法院审理、裁判、执行
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1)民事诉讼的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审判权。
程序性:诉讼三个阶段(一审、二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