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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经批准可中止供电

2015/02/133148 作者:佚名
导读: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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