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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政府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5/02/251779 作者:佚名
导读:为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共4个大方面,20个具体措施和意见。根据湛府[2015]16号文精神,意见自2015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来自《发现湛江》杂志——海上金沙湾

一、进一步改善宏观调控措施

(一)居民(含外地居民)购买商品房,在办理签约、网签、纳税、贷款以及权属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购房所在地区住房套数查询证明。

(二) 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购房人结清商品房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套房贷款认定。

(四) 对家庭购买首套唯一住宅的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被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的,房地产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

因个人房屋被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重新购买一套唯一住宅商品房的,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房且购房总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其购房款与货币补偿金额(含区位补偿、旧房补偿、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等)等额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五) 鼓励团体购房。发挥房屋中介机构作用,引导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体购买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

二、推行积极有为的信贷支持政策

(一)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为减少和避免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支持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能有足够的资金完成开发,对单家银行因规模和指标所限而未能支撑商品房开发项目完成的,首贷银行不得设置不允许项目引入其他银行加入对项目放贷和对商品房参与按揭的硬性或隐性“壁垒”条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申请和办理融资贷款业务时,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增加融资和贷款成本的条件;一经发现设置,银监部门要进行严厉查处。

(二) 完善住房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服务。居民在购房时不受项目限制,有权选择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购房提供按揭。

1、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房的居民,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条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在本市购房的,可选择本市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落实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合理住房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

(三) 降低住房公积金提、贷门槛,简化提、贷条件,提高服务效率。支持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鼓励广大群众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普通商品房。直系亲属之间在我市首次购房可相互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审批流程、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养老产业、休闲度假产业支持。

来自《发现湛江》杂志——开发区夜色#p#分页标题#e#

三、进一步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政府出让的土地进行土地前期评价。政府出让的商住性质的土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试行土地前期审批手续整体打包办理统一出让。出让前由政府统一安排资金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务、地震、土地储备和航管等部门对规划区域整体做环评、能评、水评、安评和净空评价,用地单位不需再做以上各项评价报告。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项目调整。城市规划部门对如下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一是在不突破原容积率、绿地率,不超出航空限高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项目退缩线、公共配套设施的配建标准和塔楼的建筑密度达到规划要求而作出的户型调整;二是对非特定的商业区街开发项目在确保临街立面效果,商业面积不低于20%的前提下,对商业与住宅建设比例按程序调整。

(三)除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房地产项目,住建部门采用便捷的审批方式鼓励选择本地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

(四)取消房价备案制度,由价格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发布的价格信息应与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民购房的规费征缴。价格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房地产规费情况调查,明晰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民购房需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节点,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税费征管。

(六) 在湛江市区内已经拥有房地产权证的,房产所在地的区、街道、派出所和学校要接受户主提出的子女入学、入户的申请并予批准。

(七) 规范房地产开发和预售款监督管理。开发企业按正常合理的进度申请房地产开发和预售款使用时,房管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

(八)鼓励和支持我市房地产业拓展市场。采取“政府支持,协会搭台,房企唱戏”的方式,支持我市房地产企业开拓北方和周边地区市场。

来自《发现湛江》杂志——湛江水上运动中心效果图

四、进一步推动建设保障性住房和绿色住宅

(一) 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探索政府收储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模式,以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进一步落实新出让土地及“三旧”改造项目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受惠于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坚持改造与整治并重,统筹推进棚户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和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对全市棚户区进行补充调查,将城中村和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旧住宅小区,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通过对老旧小区进行房屋整修、环境整治、配套设施完善、建筑节能及供气设施改造,改善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整体面貌。

(三)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型住宅。加快推进商品房全装修,逐步提高全装修商品房的供应比例。对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性质的土地,城市规划部门下达规划条件时,应当对住房产品的结构进行具体约定,全装修商品房占比例要大于50%,以后每年递增10%直至100%。

对之前在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中没有对全装修进行约定而要求开发建设全装修商品房的项目,可以进行如下奖励:

承诺实施全装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总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0%-50%的,可按全装修集成住宅面积的3%标准增加奖励建筑面积;承诺实施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占总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1%-80%的,可按全装修集成住宅面积的5%标准增加奖励建筑面积。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对未达到全装修承诺比例的项目,由政府无偿收回给予的奖励面积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全装修商品房建设项目支持。

购买全装修商品房的,免征房地产价格调节基金,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条件的,可在规定最高限额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的按揭额度。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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