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改的部门规章包括《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其中,除将“建设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外,涉及到“建设部”的也均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大背景下,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修改颇为引人注意。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以上部门规章将根据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5.02.26 宗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