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如下所述。
①厂房、库房(但对耐火等级为1、2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耐火等级为3、4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除外)和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物品和不宜设置给水的房间除外)。
②座位超过800个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座位超过1200个的礼堂、体育馆。
③建筑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和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教学楼和图书馆等。
④超过7层的单元式住宅和超过6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及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⑤超过5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他民用建筑。
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⑦各类高层民用建筑。
⑧使用面积超过300㎡,用作商场、医院、展览厅、体育场、旱冰场、舞厅及电子游艺厅的人防工程;使用面积超过450㎡,用作餐厅、丙类和丁类生产车间、丙类和丁类物品库房的人防工程以及用作礼堂、电影院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人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