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方案编制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
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
(2)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
(一)应出席论证会人员
(二)专家组构成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论证时,必须察看施工现场,并听取施工、监理等人员对施工方案、现场施工等情况的介绍。
(三)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四)论证报告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三、专项方案实施
(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3)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审核,并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