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保险种类:建筑工程一切险
承包方应以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附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附第三者责任险),并以承包方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并使之持续有效。保险金额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重置成本,包括补偿拆除和移走废弃物以及专业服务费和利润(一般为15%,也可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费应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出,但在投保时需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共同协商。保险范围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发生双方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设备)、施工设备等的损失及因施工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