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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成本税务处理: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处理

2015/03/192005 作者:佚名
导读:房地产开发成本税务处理: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处理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处理,二者有区别。企业所得税中,该项费用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

房地产开发成本税务处理: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处理

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处理,二者有区别。企业所得税中,该项费用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在土地增值税中,还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二者的区别是,企业所得税对此有限制条件,即必须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而对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则应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余一律按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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