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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成本税务处理:预提费用和利息费用的处理

2015/03/192868 作者:佚名
导读:房地产开发成本税务处理:预提费用和利息费用的处理预提费用和利息费用的处理,二者有区别。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

房地产开发成本税务处理:预提费用和利息费用的处理

预提费用和利息费用的处理,二者有区别。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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