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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投标人无故退出投标活动制约措施

2015/03/201659 作者:佚名
导读: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投标人无故退出投标活动制约措施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撒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投标人无故退出投标活动制约措施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撒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为了有效制止投标人的这一随意行为,我们认为,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合格投标人应递交一定额度投标保证金的要约,以制约投标人在投标中随意退出投标活动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归还。如出现上述违规情况,其投标保证金可作为业主损失人的补偿,并对该投标人登记备案以示警告。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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