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C模式应采用的工程担保的模式
高保额有条件保函的保额很高,所以担保公司在考虑承保时,会先对承包商进行资质预审,把不合格的承包商在投标之前排除掉。由于担保公司的利润直接受影响于承包商的合同履约情况,所以担保公司会提供切实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风险的经验。这种捆绑关系的背后,会对担保公司、承包商和整个社会带来非常有利的影响。低保额无条件保函由于保额低,减低了保函的保费,因此更容易被市场接受。同于它以无条件方式运行,为业主就保函的索赔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由于业主在承发包合同关系中具有优势地位,所以他很容易地迫使承包商接受一些苛刻的条件,导致合同缺乏公平性。另外,这种担保也不能为市场提供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的功能。
比较而言,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更能体现工程保证担保的本意,即通过第三方提供更多的信息,从而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交易成本。但是我国目前的信用体制刚刚起步,尚缺乏信用资料,担保人常常要采用各项反担保措施,因而会占用承包商的大量资金;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担保主体主要是银行,专业的担保公司极少,而银行通常缺少建设领域的专业知识,由其承担对承包商预审和筛选的职能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在现阶段,本文提倡以低保额无条件保函为主,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
另外,早前在日本和韩国实行的替补承包商保证担保模式有很多弊端。因为替补承包商承担很大的风险,而没有相应的权益保障,因而缺乏内在的经济合理性。但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提倡采用母子公司担保,即由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替补保证担保。我国目前有很多大型的建设集团公司,由于母公司容易掌握子公司的资信状况,因此能做出合理的担保;另一方面,母公司资金雄厚,有较好的声誉,因此可以以较小的成本做出担保,有利于集团的发展。对于中小型企业,国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扶持,使其尽快积累资信资料,提高资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