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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2015/03/271251 作者:佚名
导读:合同内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部分债务。该法律关系的特点:(1)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

合同内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部分债务。

该法律关系的特点:

(1)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3)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

(4)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仍由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此项权利,他只能将违约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合同的债权人。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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