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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拒付货款

2015/03/311455 作者:佚名
导读:采购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时,如果采购方的拒付手续超过承付期,银行不予受理。采购方对拒付货款的产品必须负责接收,

采购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时,如果采购方的拒付手续超过承付期,银行不予受理。采购方对拒付货款的产品必须负责接收,并妥为保管不准动用。如果发现动用,由银行代供货方扣收货款,并按逾期付款对待。

采购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拒付货款的情况大致包括:

(1)交付货物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

(2)拒付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货物的货款;

(3)供货方交付的货物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且采购方不同意接收部分的货物,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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