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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2015/03/313171 作者:佚名
导读:(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酬金包括:正常酬金、附加工作或额外工作酬金以及适当的物质奖励。正常酬金的支付程序和金额,以及附加与额外工作酬金的计算办法以及奖励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酬金包括:正常酬金、附加工作或额外工作酬金以及适当的物质奖励。

正常酬金的支付程序和金额,以及附加与额外工作酬金的计算办法以及奖励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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