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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主要内容:相关服务

2015/04/01693 作者:佚名
导读:《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范围,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并编制相关服务工作计划。1.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协助建设单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范围,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并编制相关服务工作计划。

1.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协助建设单位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

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资格、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检定情况;

检查勘察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审核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费用支付申请;

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参与勘察成果验收;

审查各专业、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

检查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审核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费用支付申请;

审查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

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相关部门的备案情况;

审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设计成果;

协助建设单位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

2.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1)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

(2)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同时应监督实施,合格后应予以签认。

(3)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并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并应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应报建设单位。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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