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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2015/04/011923 作者:佚名
导读:1)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1)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①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②指定媒介发布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③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2)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质疑。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6)资格预审的实施。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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