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防护。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装修工程施工安全。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6)房屋拆除安全。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7)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