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五大条件 :
省、市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查时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对土地出地率、经济效益分析、资金筹措来源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都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可行性分析基础上,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不予立项批准。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必须坚持规划先行。我区计划用5-6年时间全面完成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的区域不得开展土地综合整治。
2、项目区不能选择在一般农田区和基本农田范围内。只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3、要明确建新区特别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点位和位置。并按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四性”要求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整理中农户要自愿同意开展搬迁。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要经区规委会初审后,报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建设。
4、整理区域应具备整理的潜力。农地整理中田土坎、农村道路、未利用地占整理区耕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10%。
5、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平移使用产生的土地收益应与实际投入成本资金相平衡。若收益低于实际投入成本,政府须对差异资金的来源方式进行合理的说明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