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提高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水平,加强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施工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2MPa,设计温度不超过材料允许使用温度的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业金属管道的施工:
1 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
2 长输管道;
3 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
4 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
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
1.0.4 工业金属管道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进行。
1.0.5 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及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出具书面文件。
1.0.6 现场组装的设备所属管道的施工,应按制造厂的产品技术文件进行,且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7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84配合使用。
1.0.8 工业金属管道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1.0.9 工业金属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50126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1.0.10 工业金属管道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