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岩棉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岩棉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五)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岩棉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保审批文件复印件;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七)产品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复印件;
(八)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
(九)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复印件(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十)上年度社保金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自备酚醛树脂生产装置企业);
(十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三)生产线运行情况说明。
申请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受理机关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企业。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在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明确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复核。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生产线,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