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条件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经审查,自查报告不符合实际的,由企业重新自查;重新自查后仍不符合实际的,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并责令其整改。
每年2月28日前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已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