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
环办〔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的标牌(标识),我部制定了《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