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