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全面积的范围
规定应是人们生产、生活中经常活动和保证人们正常活动的建筑空间部位。包括下列内容:
单层建筑物高度超过2.20m者。(3.0.1条)
单层建筑物中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其净高超过2.10m部位。(3.0.1条)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的,层高超过2.20m者。(3.0.2条)
多层建筑物,层高超过2.20m者。(3.0.3条)
多层建筑坡屋顶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3.0.4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层高超过2.20m者。(3.0.5条)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3.0.6条)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层高超过2.20m者。(3.0.7条)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层高超过2.20m者。(3.0.8条)
立体书库、仓库、车库,层高超过2.20m者。(3.0.9条)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层高超过2.20m者。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檐廊、层高超过2.20m者。(3.0.11条)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超过2.20m者。(3.0.13条)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层高超过2.20m者(3.0.14条)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其全面积。(3.0.15条)
围护结构的幕墙。(3.0.21条)
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3.0.21条)
关于折算建筑面积(计算50%)的范围
规定了设计加以利用但层高或净高不能满足人们正常活动的建筑空间部位,或不能完全起挡风遮雨作用,无围护结构虽有永久性顶盖的建筑空间部位。包括下列内容:
单层建筑物高度低于2.20m者。(3.0.1条)
单层建筑物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其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3.0.1条)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的,层高低于2.20m者。(3.0.2条)
多层建筑物,层高低于2.20m者。(3.0.3条)
多层建筑物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3.0.4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层高低于2.20m者。(3.0.5条)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其层高低于2.20m的部位;设计加以利用,虽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6条)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层高低于2.20m者。(3.0.7条)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层高低于2.20m者。(3.0.8条)
建筑立体书库、仓库、车库,高层低于2.20m者。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层高低于2.20m者。(3.0.9条)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其层高低于2.20m者;对于其有永久性顶盖虽无围护结构的,也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计算建筑面积。(3.0.11条)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12条)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低于2.20m者(3.0.13条)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层高低于2.20m者。(3.0.14条)
雨蓬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蓬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16条)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17条)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18条)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3.0.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