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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灯头检测范围

2018/06/19158 作者:佚名
导读: 特殊技术要求 1.1 灯具电性能 LED路灯在标称的额定电源电压及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应大于10%,功率因素不应小于0.92。1.2 防护等级 LED路灯防护等级A级品不应低于IP67;B级品不应低于IP66;C级品不应低于IP65。1.3 平均寿命 LED路灯的额定平均寿命不应低于30000h。1.4 最大温度 LED路灯额定最大温度Tc值不应大于5

特殊技术要求

1.1 灯具电性能 LED路灯在标称的额定电源电压及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应大于10%,功率因素不应小于0.92。

1.2 防护等级 LED路灯防护等级A级品不应低于IP67;B级品不应低于IP66;C级品不应低于IP65。

1.3 平均寿命 LED路灯的额定平均寿命不应低于30000h。

1.4 最大温度 LED路灯额定最大温度Tc值不应大于58℃。

1.5 最大热沉温度 灯具内各个 LED管的最大热沉温度不应大于65℃。

1.6 主要光参数

1.7 抗扰度 浪涌抑制性能(抗雷击)的电压保护水平应不低于2kV(线-线)和4kV(线-地)。

1.8 配光特性 灯具中部分LED灯泡熄灭或整灯调光时,其光斑形状和路面照度均匀性不应发生明显变化。

试验方法

2.1 外观要求 目测检查。

2.2 安全 按GB7000.1、GB7000.5、GB19510.1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国外标准进行检验。

2.3 电磁兼容性 按GB17743和GB17625.1的相关规定进行。

2.4 灯具电性能 在25℃±2℃的环境温度下,在稳压电源(与灯具标称频率相同)及LED路灯之间接入精度不小于0.5级的交直流电参数测试仪,使LED路灯处于正常工作位置,接通并调节电源电压至额定值(如灯具标称电源电压范围,则分别调节至电源电压范围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使LED灯具工作2h,记录功率和功率因素值。

2.5 防护等级 按GB7000.1的规定进行。

2.6 光衰和寿命试验

2.6.1 灯具老化方法 灯具老化在没有强制通风、温度控制在20℃-30℃的环境中进行,灯具按正常安装姿态架设,按灯具标称额定电压或标称的适用电压范围的最大电压接通电源,灯具以满功率工作。灯具在老化过程中,每24h中关闭不少于2次,每次关闭时间应为25-35min,间隔时间至少应为30min。样品数量不少于3台。试验中,灯具不得出现任何故障、烧毁,否则不合格。

2.6.2 光衰和寿命测量推算方法 以照度法替代光通量法,在距离灯具高度2米处下方测量中心点和沿道路方向的轴线上每距1米一个点的水平照度值,共测5个点,与各点初始值对比并得出5个点的平均维持率值。在2000-5000h之间,每336h间隔测一次平均维持率值;如5000h时灯具仍然符合要求,则以2000h时的各点照度值为初始照度值,已测得的每336h间隔的照度值与2000h时对应的初始照度值比较并得出平均维持率,由上述10个点的平均维持率拟合曲线推算出平均维持率为75%时的寿命时间加上5000h即为该灯具的寿命。选取其中1只路灯,同时用光度分布测试法测0-2000h时的光通量,计算出2000h光通维持率作为校准值。测量照度时,环境温度应控制在25℃±1℃稳定3h以上的情况下进行。

2.7 最大温度 按GB7000.1-2007中第12章的规定进行。

2.8 最大热沉温度 选取LED中的热沉温度最高者,在该LED最靠近底部的散热器放置热电偶。

2.9 灯具的主要光参数

2.9.1 平均色温和平均显色指数 在25℃±1℃的环境温度和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用积分光谱测试系统测量,灯具样品放入积分球内,避免直射光射入测试探头,灯具外表面应粘贴不明显影响色温测试的白色覆盖膜。燃点1h后测试。

2.9.2 灯具光效和灯具配光曲线 在25℃±1℃的环境温度下,用光度分布测试系统测量。首先测试灯具的光通量及光强分布、配光曲线等,灯具光效为LED路灯的光通量与灯具的实际消耗功率的比值。

2.10 抗扰度 按GB17626.5规定的方法进行。

检验规则

3.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3.2 出厂检验

3.2.1 每个灯具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书后方可出厂。

3.2.2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2;对于抽检项目检测不合格的,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复验合格后,才能重新包装交付收方。复验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不合格,应修复,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3 型式检验

3.3.1 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3.3.2 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品种抽取,每次抽取4件,若灯具光电性能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其它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仍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使用说明书

4.1 标志 产品的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应符合SJ/T11364的规定。 每件灯具应在适当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产品上还应标注以下内容: a) 制造厂厂名、厂址; b) 产品名称及型号; c) 产品编号及生产日期; d) 主要技术参数; e) 产品标准号、相关认证标志。

4.2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

物流

5.1 包装

5.1.1 在产品包装箱内,应装有下列技术文件(装入防水的袋内): a) 装箱单; b) 产品合格证; c)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附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5.1.2 产品包装若被拆开并仍需贮存时,应重新包装。

5.2 运输 灯具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冲击和保持包装完好,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止雨雪淋袭的保护措施。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5.3 贮存 灯具包装后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仓库内不应有各种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灯具不可重压,且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和磁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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