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中水回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水质标准和要求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GB/T18920-2002 | |||||
项目 | 冲厕 | 道路清扫、消防 | 城市绿化 | 车辆冲洗 | 建筑施工 |
PH | 6.0~9.0 | ||||
色/度≤ | 30 | ||||
嗅 | 无不快感 | ||||
浊度/NTU≤ | 5 | 10 | 10 | 5 | 20 |
溶解性总固体(mg/L)≤ | 1500 | 1500 | 1000 | 1000 |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 10 | 10 | 20 | 10 | 15 |
氨氮(mg/L)≤ | 10 | 10 | 20 | 10 | 20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 1 | 1 | 1 | 0.5 | 1 |
铁(mg/L)≤ | 0.3 | - | - | 0.3 | - |
锰(mg/L)≤ | 0.1 | - | - | 0.1 | - |
溶解氧(mg/L)≤ | 1 | ||||
总余氯(mg/L) | 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 | ||||
总大肠杆菌(个/L)≤ | 3 |
水质检验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