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制定和落实港口设施安全使用制度,确保港口设施安全。 2、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设施,应按其技术状态合理使用。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施,必须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根据检测和评估结果进行处置后方可使用。
3、严禁擅自在港口设施附近水域进行采砂、挖泥、爆破等影响港口设施安全使用的作业。
4、油与液体化工品储罐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
1、港口设施维护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和大修。
对技术状态为一类和二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进行保养和小修,保持设施原有的技术状态。
对技术状态为三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进行中修,对技术状态为四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立即进行中修或大修。
对技术状态为五类的港口设施应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大修;对于无修复价值的港口设施应报废。
2、港口设施大修或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