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个人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设区地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动力管道的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