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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试压用的压力表或压力记录仪、温度计应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0.4级,量程应为被测压力(最大值)的1.5倍~2倍。每段试压时的压力表不应少于2块,应分别安装在试压管段的首、末端。试压中的稳压时间应在两端压力平衡后开始计算。气压试验时,应在试压管段的首、末端各安装一只温度计,且应安装于避光处,温度计分度值应小于或等于1。
13.1.10在集输管道试压前,应安装介质注入管、放空管、连通管等。当采用通球清管时,应安装临时清管球收、发装置。试压装置(包括阀门和管道)应预先进行相应的压力试验并合格。
13.1.11试压中如有泄漏,不得带压修补。缺陷修补合格后,应重新试压。
13.1.12 试压介质应排放在指定地点,并应符合管线所在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排放点应有操作人员控制和监视。
13.1.13试压完毕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核对记录并填写管道试压记录。
13.1.14产生背压排放时过渡应缓慢,对地形复杂高差较大的地段应采取防止弥合水击现象产生的措施。
13.1.15管道在强度试验过程中,应设立警戒标志,保持通信畅通,不得沿管道巡线,对过往车辆及行人应加以限制。当管道试验压力降到设计压力、进行严密性检查时方可巡线。
13.2清管及测径
13.2.1清管宜选用清管器,当采用通球清管时,清管球充水后,直径过盈量应为管内径的5%~8%。清管时应设置收发球装置。对于集油、掺水、热洗及污水等设计不要求通球的管线,可采用吹扫方式进行清管。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