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5.2、5.4、5.5、5.6.1、5.6.3、5.7.2、5.7.4。
7.1.2 出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进行调整、修复后重做检验,直至满足该廓要求。
7.1.3 检验按 GB2828规定,采用一般检查水平II,合格质量水平6.5,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
7.1.4 钢质防火卷帘必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或正式生产后满四年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2.2 检验数量。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每种耐火等级的同一批产品中任意抽取一握作为样品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第五章的全部技术内容,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品:如耐火试验不合格,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如其他有一项不合格,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如复验合格,该批产品除首次检验不合格的样品外,判为合格品,如其中一樘仍有不合格项,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