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断机制,是指对某一合约在达到涨跌停板之前,设置一个熔断价格,使合约买卖报价在一段时间内只能在这一价格范围内交易的机制。
设置“熔断”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交易风险。
为了控制风险和减少市场波动,我国在股指期货交易中除了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外,还新引入了价格熔断机制。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最后交易日及季月合约上市首日的限制幅度为±20%。
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是指只有熔断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熔断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熔断价格的情形。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及其相关制度:
1.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
2.最小变动价位为0.2点。
3.取消了熔断制度。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合约标的 | 沪深300指数 |
合约乘数 | 每点300元 |
报价单位 | 指数点 |
最小变动价位 | 0.2点 |
合约月份 | 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
交易时间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 |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 10%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12%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交割日期 | 同最后交易日 |
手续费 | 手续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
交割方式 | 现金交割 |
交易代码 | IF |
上市交易所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